电影市场凉透了?投资人正在离场

来源:作者:时间:2024-06-17 23:22:49
  刚刚过去的端午档票房仅为3.83亿元,是十年来除受疫情影响的2022年之外的新低。在多名影院从业人士看来,未来几年,市场疲软的情况仍会持续。

  有着多年投资经验的章斯函(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一部电影成为了被告。

  电影如期上映,却被告了

  2018年11月,章斯函工作中接触到了北京光影和润影业有限公司的一个电影项目,也就是后来涉案的《悬崖》和《一级指控》两部电影,并将其推荐给了王帆、桂斌两人,后者在2018年12成立一个专门投资电影的新公司——这就是后来涉案的希互影业。

  随后,希互影业通过转手出售《悬崖》《一级指控》二部电影的相应投资收益权份额,先后与陈燕宜、仇宝新等25名投资人签订协议,募集资金金额共计225万余元,并将募集的部分款项用于这两部电影的投资。

  电影份额投资,确实是一种投资,这种模式其实自电影市场化运作便开始出现。出品方若没有足够多的资金,就需要从社会上筹集,并以片酬回报进行分红,此逻辑类似于股权投资。近年来,国产电影票房动辄过亿,甚至几十亿也不在话下,让无数人看到了美好的“钱景”,进而纷纷转战电影投资市场。

  个人投资影视最成功的案例,是2015年的《大圣归来》。统计结果显示,参与《大圣归来》投资的共有89位众筹投资人,总计投入780万元,兑付时获得本息约3000万元,投资回报率超过400%。

  2016年,以众筹方式拍摄制作的电影《美人鱼》创造了30多亿的票房,进一步推动了影视众筹市场的发展,影视众筹迎来其黄金窗口期,众筹金额超过10亿元。

  然而,收益与风险并存,这是投资的一般规律。电影投资,不仅有高收益,也伴随着高风险。在这个案子中,每位投资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均手抄了风险告知条款: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知晓其是共同投资,甲方和乙方是联合投资人,共同承担收益和风险,非保本理财,本人能够承担风险。这说明,希互影业对于投资的预期经济回报的不确定性,已尽到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

  正在拍摄的电影被迫中断,横店等影视城关闭,拍摄成本随之大幅增加。2020年,新冠疫情迫使影院长期关闭或实行限制入场措施,导致电影票房大幅下滑,我国电影票房收入仅为203亿元,不到2019年票房收入的三成。

\

  2021年9月10日,由王迅、李易祥等人主演的黑色幽默的喜剧片《悬崖》在全国上映。在这个背景下,《悬崖》无论制作水平如何,其上映必然血亏。

  然而,在电影上映前的11个月,也就是2020年11月,上海人陈艳宜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侦报案,称其通过合肥一家公司向电影《悬崖》《一级指控》投资30万元,遭遇诈骗。2021年2月22日,经协调后,该案由上海公安局黄埔分局侦办。

  “通常来说,诈骗在报案时就已经产生后果,但是该案件投资人在报案时,尚未产生后果,因为电影还没有上映(投资人2020年11月报案,电影2021年9月上映)。在希互影业还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上海黄浦区公安局就立案并对公司进行查封,公章也被扣押,账户被冻结。”

  章斯函觉得自己很冤。她只是引荐了项目,别人拿着项目注册公司去转让。公司不是她的,投资者也不是她的。 “我和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沟通过,他们都认为这不构成集资诈骗”,她表示。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三位法学专家在针对此案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中均表示,章斯函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

  “电影项目是真实的。投资人的投资份额是真实和有保障的,”希互影业与北京光影和润影业有限公司针对《悬崖》电影签订了投资合同,保障了投资人在电影上映后的收益或者电影不上映的利益。章斯函只引荐项目给王帆、桂斌,投资人不是章斯函的,只是按5%的比例收取中介费,她也不接触投资人,希互公司也没有对投资人投资的对价进行虚构或者隐瞒,其行为不是诈骗”,《意见书》认为。

  投资人亏损,谁来负责?

  让章斯函觉得更冤的是,自己并不是涉案公司——希互影业的实际控制人,却成了案件的唯一被告。对于起诉书中的“章斯函指使他人成立‘上海希互影业有限公司’”的指控,专家们在《意见书》中持有相反的意见:从证据的角度看,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章斯函指使他人成立希互影业。“也没有证据证明章斯函实际控制了希互影业,”,说指使的人是王帆和桂斌“然而,王帆、桂斌在与章斯函的见面情况、指使过程等关键问题上陈述不一”。本案中,从获利来看,章斯函也是较少的。

  除此之外,《意见书》中指出,“证据显示,希互影业的经营行为是由桂斌主导,而非章斯函。例如,希互影业的代记账人员曹忠良是桂斌找的、代记账费用是桂斌决定的。”希互影业的公章、U盾、营业执照等公司关键生产资料均在财务曹忠良手中,最终警方也是从曹忠良处查获,而曹忠良只听桂斌的,章斯函要中介费,转账也要通过催促桂斌进行。

  对于涉案主体,几位专家表示,招募电影投资人这一行为的参与主体众多。黄埔公安经侦办理该案后,传唤、刑拘多人,并以涉嫌共同犯罪进行侦查——希互影业实控人桂斌、其小舅子合肥天之星公司控制人张天培(天之星公司也就是案件中陈艳宜称疑遭其诈骗的公司)、桂斌的生意伙伴王帆、渠道负责人崔向勇、陈宗良(崔向勇早前曾与章斯函有过合作,其向希互影业出资50万定金,成为了电影的联席总代理,并发展陈宗良团队成为其下级代理商),项目介绍人章斯函等多人。《意见书》中认为,相较于其他人,章斯函本人,并没有“实施具体的招募投资人行为”,公司不是章斯函控制,所以她认为,她也无法掌握最终这些人到底转让了多少钱。

  2022年9月,黄埔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全案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嫌疑人仅剩下桂斌和项目介绍人章斯函;2023年8月31日,黄浦检察院以新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将该案起诉至黄浦区法院。

  获取了不到13万元中介费的章斯函作为唯一的被告人,最终站在了被告席上,而从希互影业的实际控制人桂斌,天之星公司的张天培,到实际掌握希互影业印鉴的财务曹忠良,联席总代理的崔向勇,甚至是招募最多投资人的陈宗良全部以“证人”身份出现,未见“另案处理”,也未见“不起诉决定书”,已被全部释放。

  这也是让章斯函觉得不可思议的地方。“我连公司财务一次面都没见过,就拿了5%的中介费,撮合了电影制作方和希互影业的合作,怎么就成了被告了,还是唯一的被告?” 章斯函有点哽咽,“我整日整夜都想不通睡不好,不知道自己怎么就成被告了?”

  作为信息撮合中介,所做的是为交易双方匹配到理想的交易对象,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双方满意后,撮合成功交易,并不是交易的主体本身。此前在出资人起诉网贷平台玖富的案件中,法院曾作出判决,“作为信息服务中介的平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且居间服务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平台与出借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信息撮合中介的角色是法定的,并不担负兑付出借人亏损、赔偿出借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章斯函按照《专家意见书》中所述,章斯函更多地体现为“中介行为”(即具有帮助性质的行为),那么是否如《意见书》认为的,本案应由所有直接参与人员分别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章斯函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未追究其他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不应追究章斯函的刑事责任?希互影业实际控制人桂斌、代理商天之星公司的张天培、联席总代理的崔向勇及其下级代理商陈宗良是否对出借人应当负有责任?

  起诉书出错,检察官失职?

  这个案件从2021年2月刑事立案,到2022年7月传唤章斯函,再到2023年11月第一次庭审,期间经历了2年9个月的时间。在如此漫长地调查之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竟然出现了实质性的错误。

\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样写到:“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章斯函指使他人成立‘上海希互影业有限公司’”。然而,通过企查查可以发现,希互影业在2018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地址是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第四层4545室。

\

  这也是章斯函最不能接受的地方。“一家公司在2018年已经注册成立,我怎么可能在2019年还指使他人成立这家公司呢?”章斯函对此非常愤慨。“这难道不是草菅人命么?”

  此前,一篇题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在《检察日报》上发表,再经最高检公众号推送,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文章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体现在刑检工作根本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现冤假错案。

  章斯函表示,这起案件中最为离奇的地方是,起诉书中对于上文提到的涉案人员王帆、桂斌、张天培、崔向勇、陈宗良等人的处理没作任何交代。根据有关材料,王帆、桂斌被检察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一般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是定性。定论是:检察院环节,到底起诉,还是不起诉,还是另案处理,还是移送法院?在这其中,检察官是什么原因遗漏?” 章斯函大呼不解,并表示其委托的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文书,法院都含糊其辞,未予提供。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曾在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侧重以数量指标考核司法办案,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方式,违背司法规律,甚至逼得工作虚浮、数据造假。” 针对这个问题,《检察日报》曾发表社评:坚决纠正业务考评重数量轻质量的不正之风。评论指出,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

  章斯函认为,单从案件性质来讲,本案就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其次是,这个公司根本不是她的,除王帆、桂斌两人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是她的。她的真实获利相比于本案其他人,也是较少了,被告人应当无罪。

  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一个是严重侵害社会的行为,前者属于经济纠纷,而后者属于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曾指出:“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财产权益、合同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2023年,“人民法院一、二审对16家企业、34名企业主和管理人员依法宣告无罪,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86人;集中发布12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保护的再审典型案例,其中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

  回到这起案件中,起诉书中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以及对其他涉案人员处理结果的避而不谈,又何尝不是检察官责任心不足和使命感不强的表现?检察机关的一个小错误,不但有可能让被告人赔上一辈子,也有可能对电影投资造成重创。

  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电影投资本身并无原罪,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性看待、如何有效监管。如果电影投资行为被这样定为诈骗,那么,对整个电影行业的民营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打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方位营造高品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供需匹配、精准有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是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

  刑事司法严守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无疑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将大量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不加辨别,只因某些人报案便不加区分,直接上升到刑事处罚,也不符合刑法的精神。

  现在案子尚未宣判,上海黄浦法院面对这样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如何能动司法,给本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院能否坚决判无罪,以彰显法院守好法治最后一道门的担当?抑或如章斯函表示的那样,通过律师给当事人施压,以变更罪名、认定从犯等方式给被告人缓刑以求将案件“消化掉”?如果是这样,上海黄浦区法院会不会像深圳市中院那样出现一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判决书”?

中国文艺报道

上一篇:中国电影春日之约|2024“星辰大海之时尚计划”正式官宣启动

标签